|

菲律宾客户不付货款,该怎么催?

菲律宾是东盟第三大经济体,2022年GDP总量4043亿美元,人均GDP3623美元,较之2021年增长1.3%。我国是菲律宾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三大出口市场。2022年全年,中国与菲律宾进出口总值达5852.8亿元,累计比上年同期增长10.6%。其中,中国向菲律宾出口4319.3亿元,同比增长17.0%。我国出口菲律宾的优势商品主要集中在电机、钢铁类、机械器具、塑料、车辆、矿物燃料、家具、鞋、服装等类别。菲律宾对华出口最热门的商品包括电子产品、水果、矿产、化工产品和服装等。

2023年6月2日,RCEP对菲律宾正式生效,标志着RCEP对15个成员国全面生效。

菲律宾的市场广阔,但菲律宾客户并没有很强的时间观念,性格比较懒散,工作效率不高,再加上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因此货款拖欠乃至坏账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外贸出口公司,我们该如何应对这种问题?专家星球的催收专家们,总结了多年催收经验,今天给大家做个分享。

一、关于菲律宾的企业信用征信查询

在进行债权催收之前,通常专家星球催收专家团队会检索该境外采购方的主体资格及存续状态。专家星球催收专家团队的分析策略是,如果境外公司已经注销,那么中方应当积极与境外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联系追款事宜;如果境外公司存续,那么中方应继续与海外采买方的业务员沟通催款事宜。另,需要注意公司的唯一注册号,因为企业的本国名与英文名不一致,只有注册号才能确定债务人的唯一性。

菲律宾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可以通过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进行检索【网址:https://secexpress.ph】在该网站内,可以检索到菲律宾企业名称、注册号、存续状态、地址、董事等信息,并且,邮寄至菲律宾境内地址。

二、菲律宾的催收法律相关规定

1、诉讼时效

根据菲律宾民法典(REPUBLIC ACT NO.386),与债务催收有关的诉讼时效分为如下情况(https://officialgazette.gov.ph/downloads/1949/06jun/19490618-RA-0386-JPL.pdf):

*基于书面合同,因违约导致的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十年;

*基于口头合同,因违约导致的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六年;

*若该民法典1140至1142及1144至1147条提及的行为涉及欺诈,可能应详见该法典其他部分,或者商法典,或者其他特别法。

*若该民法典及其他特别法内均为对某种纠纷做时效限定,那么,该类诉讼时效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五年内应当起诉。

2、催收的法律

菲律宾议员发布了《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案》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草案案号1366号)该草案截止至本文发稿之日的法律状态是自2020年2月26日起议会审阅中。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允许的催收行为:融资公司、贷款公司、信用卡公司、债权人、收债人以及债权人聘用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统称为“收债人”)可诉诸一切合理和法律允许的手段来收取贷款协议项下的应付款项, 但在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和合理的行为,不得从事本法所列的辱骂、不公平和不良行为。(该草案第五条)

*禁止的催收行为:一个债务催收人员不应该从事任何行为导致的自然结果是骚扰、压迫、虐待受托范围针对的债务人。在前款一般规定未限制的情况下,在未违反《菲律宾刑法修正案》及其他法律的情况下,如下行为被视为禁止性的催收行为(该草案第六条):

(1) 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犯罪手段损害债务人或其家人的人身、名誉或财产;

(2) 使用淫秽或亵渎语言或自然后果是虐待或羞辱债务人或其家人和/或根据适用法律构成犯罪行为或犯罪的语言;

(3) 披露、公布或张贴据称拒绝偿还债务的借款人的姓名和其他个人信息,本法第 10 条允许的情况除外;

(4) 出售任何债务以强制偿还债务的广告;

(5) 使电话或手机反复或连续不断地响铃或与任何人进行电话或手机通话,意图骚扰、辱骂或骚扰被叫号码的任何人;

(6) 除本法规定外,在未有意义披露来电者身份的情况下拨打电话或移动电话。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收债人员不得使用任何与债务催收有关的虚假性、欺骗性或误导性的陈述或手段。在前款一般规定未限制的情况下,在未违反《菲律宾刑法修正案》及其他法律的情况下,如下行为被视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催收行为:

A、未经授权使用徽章、制服或其复制品;

B、虚假陈述如下内容:

C、债务的性质、数额或法律地位;

D、提供的服务或可能合法的补偿因收债员为收债而收到的;

E、虚假陈述或暗示任何个人是律师或由律师联系的;

F、明示或暗示不偿还债务将导致债务人被捕、监禁、拘留、出售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抵扣债务人的工资,除非该行为是非法的并且收债人或债权人打算采取这种行动;

G、利用威胁的手段去采取任何不能合法采取的行动;

H、虚假陈述或暗示销售、推荐或其他债务权益的转让将导致借款人:

I、失去对债务支付的任何索赔或抗辩权;

J、受制于本法禁止的任何做法;

(7) 虚假陈述或者暗示借款人有犯罪或者其他行为,以使借款人蒙羞;

(8) 向任何人传达或威胁传达已知或应知为虚假的信用信息,包括未能传达有争议的债务存在争议;

(9) 使用或分发任何书面通讯,以刺激或被虚假陈述为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任何法院、官员或机构授权、发布或批准的文件,或造成虚假来源、授权或批准的印象。

(10) 使用任何虚假陈述或欺骗手段收取或试图收取任何债务或获取有关借款人的信息;

(11) 除非另有规定,为根据本法第 4 条获取位置信息的通信,未在为收取债务或获取有关借款人的信息而进行的所有通信中明确披露收债人试图收集的信息债务,并且获得的任何信息将用于该目的;

(12) 虚假陈述或暗示已将账户转给无辜购买者以换取价值;

(13) 使用除收债人的企业、公司或组织的真实名称以外的任何企业、公司或组织的名称;

(14) 以暗示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提供任何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及警方、律师事务所、监狱、信用记录、法庭诉讼或留置权或扣押。

菲律宾关于催收、债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颇多,此处篇幅问题,不能一一讲述。如果大家有问题,欢迎直接免费咨询“专家星球”的菲律宾催收专家们,他们会给你更细致的解答。

类似文章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